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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5万元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同一年度内:超出4500元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也就是说,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都可以进行二次报销。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于2014年1月10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运河路81号)服务大厅二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