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7-19
具体案例:
某村的大部分耕地被政府征收,待征地补偿款下来以后,进行统计的时候,发现少了50万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该村的村主任欧某利用职权伙同该村副村主任叶某以虚构村民身份的方式,先后从征地补偿款中,冒名领取了50万元,用于偿还因去澳门赌博所欠下的高利贷。后该案被移送至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欧某和叶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对此欧某和叶某均提出上诉,认为自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村干部, 不能适用贪污罪。对此,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经典解答:
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了解途径较少,一些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机会,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虽然本案中的两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其二人以“贪污罪” 定性处罚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教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五、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 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征用土地的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