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11
所得税税法第73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大多企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是按照加权平均法来核算的;结转存货发出的加权平均法举例:某企业6月份账面上,库存商品A的期初余额100件,单价10元/件,金额1000元;6月10号购进200件,单价13元/件,金额2600元;6月20号又购进200件,单价12元/件,金额2400元;则在6月底,该商品的加权平均价=(1000+2600+2400)/(100+200+200)=12元/件;
假设当月销售了300件,则本月应结转的该商品销售成本=300*12=3600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