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9月15日转正,12月9日公司以“部门方向调整、要精简人员、我的工作性质和他人趋同因此不需要我”为理由单方面让我离职,没有给我调整工作和部门的机会,我询问这是否算提前30日,对方勉强说算是,可待到1月8日。这是口头通知,目前没有书面通知。
公司说,按我的入职时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可给半个月工作作经济赔偿。
1、但若是一直没有书面通知,临走时我是否可以认为不合法律规定,要求多一个月工资补偿?
2、若12月15日以后有书面通知,我1月15日以后离开公司,是否可以算工作满半年要求整月工资(而不是半月)补偿?不知道这个工作满半年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