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该公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6
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该公司欲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该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声称: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某设备制造商,其自主开发的某技术居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于市场淘汰产品,其宣称的技术尚在研发过程中。此外,A公司董事会通过给付会计师事务所高额报酬的方式,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遗漏了A公司拖欠大额贷款的事实,称其资产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A公司股票上市后,因为不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问:(1)A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规定?(3分)
(2)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3分)
(3)A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P291)
(3)A公司的董事会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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