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4-01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地下铁路、长度大于三十千米的铁路;
  2.铁路、公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单孔跨度大于一百米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中长以上桥梁、高架桥,城市隧道、轻轨地下隧道;
  3.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机场。
  (二)通信工程
  1.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2.州(市)以上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工程;
  3.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邮政枢纽。
  (三)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330 千伏以上的变电所、直流换流站,州(市)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五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一千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大型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独立人防工程,州(市)以上各类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5.坚硬、中硬场地高度八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炼油厂,容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存储设施,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存储以及供应枢纽设施,输油、输气主管线;
  (二)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或者其区段;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州(市)以上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四)蓄水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超过六十米的水库;
  (五)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大Ⅱ型尾矿坝。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以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条例所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机构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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