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1 地下停车场收费系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03
资中县人民医院













内江鑫诚装饰有限公司

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资中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乙方):内江鑫诚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金城名苑”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资中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资中县迎宾路92号

1.3、承包范围:设备购买及安装。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玖万元整(RMB :90000元)。

第三条、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资中县人民医院地面进出口停车场系统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安装、下车库设备及安装。凡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裁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均属于本合同的工程内容。 3.1、停车场系统说明:

3.1.1一般说明:

根据甲方要求,采用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车牌识别道闸,要预留第一套道闸系统的接口相匹配,实现不同停车场不同收费的要求,(要厂家编制特定的程序)。

3.1.2系统概括说明:

本系统由一进一出的1通道组成,具备读写卡和临时计费功能,采用车牌识别方式;出入口设

置管理机。

第四条、工期 4.1、开工日:本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年

4.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及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前述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乙方的设计及设计审批时间、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4.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五条、工期的顺延

5.1、不影响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乙方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予延长工期。虽影响关键部位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三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三日的,自第四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人员培训

在乙方安装完毕后,乙方免费为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操作人员培训。

第七条、材料、设备

6.1、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采购。

6.2、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该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运输费、包装费、手续费、设计费、施工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之前的全部费用。

6.3、本工程施工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仓储。 6.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5、乙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实测、复核工作。

(1)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制作前,应自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测,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但甲方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对乙方的实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二次复测,如有异议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与甲方协商,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3)如施工现场条件与本合同约定的存在误差,而导致乙方为处理该误差所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八条、施工及工程保护

8.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火灾、水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包括事故处理、赔偿甲方或业主的损失、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

8.2、乙方必须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8.3、乙方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等一切方便条件,甲方给予协助。因乙方原因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乙方或施工单位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等,由乙方或施工单位向直接责任人索赔,甲方不承担责任。

8.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8.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第九条、工程的变更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前,甲方应提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当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对于乙方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等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及时处理,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竣工验收 10.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10.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10.3、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工程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5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10.4、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的要求标准、美观、位置要符合甲方要求、开关灵活、颜色均匀一致。

10.5、双方验收执行国家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结算

11.1、双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2、双方最终按合同中明确的固定单价以及付款方式结算。

11.3、设计变更或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合同外工程而增加的工程款按前述标准执行并在最终决算时支付。

第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包括全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50%即肆万伍仟元整;当乙方设备(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和交通设施不含岗亭)进入工地经甲方确认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达到甲方及本合同约定要求且正式交付甲方后,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50%即肆万伍仟元整;

第十三条、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工程、资料全部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由乙方保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1%承担违约金。

14.2、乙方责任

(1)另有约定外,乙方按期开工或竣工。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7日内退

场,乙方并应当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对因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果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0日仍未符合约

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导致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有不符,

甲方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14.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金额的30%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

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并且由乙

方支付给甲方合同约定金额的3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保险

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如涉及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共同会签且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缺一不可。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地址: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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