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防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投诉和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第九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鼓励推广和使用先进、实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施工车辆到达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员日常行走的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配置防溢座或者废水收集坑、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高空施工作业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施工工地搭设的外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清洁、无破损的密目网进行封闭。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

  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混凝土(砂浆)预制件等构件,应当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切割的,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应当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及时采取洒水、土方表面压实、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路基土方填筑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

  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开挖、装卸土方易产生扬尘且无法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应当停止土方开挖、装卸作业。第十五条 混凝土路面切缝施工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喷洒沥青透层油、粘层油等施工应当采取遮挡措施。第十六条 桥梁工程主体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垂直清运或者管道清运的方式清运桥上的建筑垃圾等物料。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边拆边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闭防尘网围挡建筑物;

  (二)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在爆破前采取内外喷淋、洒水等方式淋湿建筑物,并在建筑物内各层楼板设置盛水装置,爆破后立即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工程完成后,施工用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地面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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