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说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是用于描述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统计范围的重要工具。这些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国务院、民政部的官方调整文件进行划分,并考虑了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使用广泛,适用于各种统计调查和城乡管理工作。例如,《统计用区划代码》在人口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中起关键作用,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则在人口抽样调查、住户调查以及涉及城乡划分的调查中发挥作用。


在代码编制过程中,《区划和城乡代码》依赖于国务院、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文件,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关于乡、村区域调整的文件。标准代码1-6位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而7-12位则由统计部门根据特定规则编制。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的取值范围分别为001-599,其中民政确认的单位代码为001-399,未确认的单位代码为400-599,但不包括498、598。对于没有村级单位的乡级单位,会虚拟一个代码为498或598的村级单位。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编制更为严谨,增加了2位城乡属性代码,由统计局专门机构或人员手工编制,以确保准确性和避免人为干扰。首先,核实和调整区划代码,然后判断城乡属性,接着编制城乡属性代码,最后在系统中通过12位区划代码和2位城乡属性代码自动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对于《统计用区划代码》而言,其结构包括了行政区划的详细信息,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则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城乡属性和分类的区分,共同构成了统计工作中的重要数据标识系统。


扩展资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