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诉讼制的特点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5

明朝诉讼制度特点:

1、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明代时,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皇帝亲自审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狱必面视”,“重案多亲切(审理),不委法司”。成祖时又令“重罪必五复奏”。明初太祖滥刑及作为常制的廷杖姑且不论,仅成祖诛戮建文帝旧臣,其酷刑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其他还有先去齿、断手、再断颈;有用油煎;有先割耳鼻再凌迟等等,致使明代法律制度遭到极大破坏,加速了明王朝的衰朽。

2、厂卫特务性机关干预司法

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农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一,被授予种种司法特权。

(1)侦查缉捕之权:其侦缉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对一般刑事案不干预。如民间有人在密室酒后大骂魏忠贤,声未落即被厂卫特务捕到魏府凌迟处死。

(2)监督审判之权:厂卫有讯问权,无判决权。

(3)法外施刑之权:厂卫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假造证据、严刑逼供之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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