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
  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花园滩大桥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
  陆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花园滩大桥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已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至临湖已建道路(含两侧人行道)之间区域;未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200米以内根据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甜城湖保护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甜城湖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甜城湖保护工作,将甜城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环保、水务、规划、住建、农业(渔政)、林业、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甜城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甜城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甜城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甜城湖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保护甜城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举报。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与建设应当有利于甜城湖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发展,与沱江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水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海事)、农业(渔政)、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第十一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甜城湖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甜城湖保护规划应当确定甜城湖建设用地控制区的规模、用途、形态及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布局要求等事项。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建设、维护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园林绿地、海事码头,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态护坡、截污系统和生态绿地等区域和设施,建成沿江生态走廊。第十四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湿地应当加强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应当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 甜城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进行保护。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第十八条 甜城湖常年蓄水位保持在海拔高度296-297米范围内。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甜城湖水域实行河道疏浚和调水换水;需非正常泄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及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入甜城湖的寿溪河、谢家河等主要支流水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依法严格控制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