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教育机构的中学部(一部门)老师,该机构欲通过让其它机构将其合并的方式,把我们老师转让出去,

如果员工不同意,按照法律该公司需不需要赔偿我们?如果需要,他违背 了具体哪条法律法规,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10-29

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你们有权利继续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如果你们不同意,也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但是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发生巨大变更的因为合同中甲方不再是之前的那一家,这从本质上来讲是劳动合同发生巨大的变更,那这种情况是不是不一样呢?

追答

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都会使得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啊,合同中的甲方必然要发生变化啊

追问

真的很谢谢您的回答。我还有最后的疑问: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并应该算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吧?这条法规意思是不是指只要我们老师们不同意,就达不成协议,公司只好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我们赔偿?

追答

不完全是您想的那样,公司合并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这并不能导致你们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你现在是老师,去新的用人单位也是当老师,所以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履行;假使您是教英语的,而新的用人单位没有英语教师这个职位,需要您教数学,这种情况您可以尝试适用这一条,否则的话很难得到支持。而且劳动合同法对公司合并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按照这规定来进行。

追问

事情又有了新一步的进展:我们所处原公司可能没有真正的合并,只是把我们的一个中学部门分离出去。因为另一家机构要让我们再签另一份合同,这两家机构很有可能只是合作关系。这性质应该有改变吧?对此原公司若要解除合同是否该有相应的赔偿呢?

追答

那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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