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用劳动法第40条维护个人权益吗

我是2014年4月28日进入临平的一家公司做项目经理,签合同签的是3年固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进公司的时候说是2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在6月29日公司打电话叫我回总公司6月30日说辞退我,7月5日人事部给了我一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也没有任何的理由,请问我应该按劳动法第40条要求公司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吗

第1个回答  2014-07-07
你好,你说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1、你的情况不属于支付代通金的情形;
2、如果你已经转正了,并且有转正的文件,那么公司辞退是要支付赔偿金,即你2个月的工资;
3、如果单位说你转正了,实际上是没有转正的,或只是单位口头说说,一般来说单位辞退你,是没有补偿的,但如果单位辞退你的理由不成立,可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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