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4月28日进入临平的一家公司做项目经理,签合同签的是3年固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进公司的时候说是2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在6月29日公司打电话叫我回总公司6月30日说辞退我,7月5日人事部给了我一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也没有任何的理由,请问我应该按劳动法第40条要求公司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