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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所称
船舶
是什么?
答:
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定义的范围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
;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规定
船舶
多少吨
答:
船体一般用于布置动力装置、装载货物、储存燃油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种舱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
船舶
是合成物吗?为什么说船舶是合成物呢?
答:
海商法一般还就并非船舶构成部分、但为达到海上航行的经济目的而从属于船舶的器具或物品等船舶属具与船舶一起作出规定
,船舶属具一般包括罗经、锚链、海图、消防与救生设施、探测仪等,除以上各种器具外,还包括船舶通常需配备的物料、备件、淡水和船员给养等,各国对属具范围一般不作规定,因其种类太多且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所称
船舶
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
海商法
调整
的船舶
答: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范围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根据“海事法”的这一概念,我们把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中的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界定为...
海商法上
要求
船舶
具有航海能力吗?怎样规定的?
答:
许多国家立法以不同的表述明确了
海商法上的船舶
指的是
海船
,或以不同的登记制度赋予船舶以海船的地位,即使没有采用海船的提法,但要求船舶具有航海能力实际即为海船。如英国《1894年商船法》(MerchantShippingAct1894)第742条规定:“船舶是指所有可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动力机械的...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是怎样的
答:
9、若情况紧急时,船长有权请求第三方援助。当碰撞损害严重,确实无力抢救时,船长应宣布弃船求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
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第八条指出,国家所有
的船舶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适用相关所有人的法律规定。第九条强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需向船舶登记...
海商法
中
的船舶
答:
海商法
属于商法的范畴,只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海上贸易、侵权关系。而执行政府公务
的船舶
和军用船舶不在此范围,是属于国际公法中
海洋法
的范畴,这样就当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了。由于主体不适格,所以我国海商法当然要排除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军用船舶的适用。
我国的
海商法
对
船舶
的使用目的作了限制吗?
答:
”韩国《商法典》第740条对船舶的定义与日本《商法典》的船舶定义基本一致。菲律宾《商法》第573条规定,“商法
上的船舶
为商船,即以从事自甲港至乙港间货物或旅客运送为营业之船舶。”除明确规定船舶须具备营利性目的的立法方式外,有些立法将军舰排除在
海商法
船舶之外,如前苏联《海商法》规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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