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的船舶

为什么海商法中的船舶要排除用于政府公务和军事的船舶?
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
1.海上运输方面
2.海难救助方面
3.船舶碰撞方面
不用大家说全,只要给我一点建议就行,急需~

海商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只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海上贸易、侵权关系。而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军用船舶不在此范围,是属于国际公法中海洋法的范畴,这样就当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了。由于主体不适格,所以我国海商法当然要排除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军用船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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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6
海商法船舶定义在第三条,可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排除政府公务,军事,和20总吨以下。政府和军船由行政法和其他法律调整,海商法是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故不包括。
海上运输方面,海商法第四章主要是调整国际海上运输,没有特别对船舶定义。
海难救助,规定了救助船和被救助船,具体看法条。
船舶碰撞,是必须有一条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另外一条不准是政府公务,法条很简单!
第2个回答  2010-06-06
海商法,其实也算是商法,是民事法律吧。

海上运输方面:海商法调整的船舶是用于海上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最多是走私而已,不在调整范围内。

船舶碰撞方面:拜托,别人是军舰啊!

不过,好象还真有不少那种民船把军舰给撞下去的,至少我知道几例,哈哈
第3个回答  2010-06-05
上述两用途的船只的 活动规律和民商事物中的船只活动规律相差较大。
海商法是民商法的一个专门法, 对政府和军事这类非从事民商活动的船只当然难以规范。
比如 运的是士兵,开赴没有固定航线的水域,从事军事活动,针对敌对行为的碰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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