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同知,无定员,正五品府;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
通判,无定员,正六品府;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
推官,一人,正七品府;掌推勾狱讼之事;
知事,一人,正九品府;出守列郡,称为权知某府或某州或某县事;
照磨,一人,从九品府照磨所;掌管磨勘和审计工作;
2、州
知州,一人,从五品州;任各州长官,掌一州之事;
判官,无定员,从七品州;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吏目,一人,从九品 州;掌文书;
3、县
知县,一人,正七品县;管理一县行政;
县丞,一人,正八品县;县长之辅佐;
主簿,一人,正九品县;下掌管文书的佐吏;
典史,一人,未入流县;是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
4、巡检司
巡检,从九品巡检司;主要为州县所属捕盗官;
副巡检,从九品巡检司;主要为州县所属捕盗官。
扩展资料:
知府,也称太守,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州府最高行政长官。
据古代正史职官志(百官志)记载,东汉末年,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州最高长官称“州牧”,以掌一州军民。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史”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
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朝官职
地方行政,分为府、州、县、巡检司。
一、府:
1、知府:一人、正四品。
2、同知:无定员、正五品。
3、通判:无定员、正六品。
4、推官:一人、正七品。
5、经历:一人、正八品。
6、知事:一人、正九品。
7、照磨:一人、从九品。
8、检校:一人、未入流。
9、司狱:一人、未入流。
二、州
1、知州:一人、从五品。
2、同知:无定员、从六品。
3、判官:无定员、从七品。
4、吏目:一人、从九品。
三、县
1、知县:一人、正七品。
2、县丞:一人、正八品。
3、主簿:一人、正九品。
4、典史:一人、未入流。
四、巡检司
1、巡检:从九品。
2、副巡检:从九品。
扩展资料:
中枢官制
三公
明朝中枢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皇帝的辅佐官,职位崇高,但无定员,无专责,实际上是虚衔。
中期以后,成为大臣加官或赠官(生而授为加,死而授为赠)。万历时张居正为太师,掌有实权,是特例。
中书省
明代初设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明朝中书省,为明朝初期(公元1368年至公元1380年即洪武十三年)的行政中枢。其中丞相为明朝中书省的最高级长官,负责统领六部。
明初沿袭元朝制度,设立中书省,置左、右丞相。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国,其中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吴元年,改右相国为左相国,左相国为右相国。
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 。由中书省统六部,但不设置中书令。1380年(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之后,明太祖朱元璋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
原中书省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明朝内阁,为明成祖首先确立。乃是明朝1402年(建文四年)至1644年(崇祯十七年)的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
内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辅臣奉使出外办事,多自称阁部。明太祖废除宰相。起初,内阁大学士只具有顾问身份,皇帝为最终决定的权力,而大学士很少有参决的机会。
到明仁宗、明宣宗时期,大学士均因有太子经师的恩情,而得以累加至太子三孤身份,地位日益受尊崇。宣宗时期,朝廷事无大小,宣宗均悉数谘询大学士杨士奇的看法而决定。
虽然吏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召见时得以参与各部事宜,然而其还远不如杨士奇等内阁成员得以亲自接见。
自此,内阁的权力日益增大,到明世宗中叶,夏言、严嵩等人执掌内阁,地位赫然为真正的宰相,亦可压制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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