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这两个证办理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如题所述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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