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的投靠法

一个现役军人已符合结婚年龄他的配偶该投靠和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使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本人自愿离婚,那么没有问题,协议离婚就是了。如果两人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是当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时,法律规定,须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除外。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条款最早是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是为了鼓励革命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而做出的特殊规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继续维持这一规定,没有做任何改动。但现在距离战争年代已有了50年的时间,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已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多年。今天,还应不应该对军婚做特殊保护呢?人们提出了各种意见和主张。在立法机构的讨论中,多数意见认为,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导致。军队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任,相当多的军人值守在边防、海防线上、值守在战略基地和重要的实验场所,流动性很强,长期不能和家人团圆,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代价,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因此,维持好一个军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艰辛。对此,在和平安宁环境中生活的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军人和他们的配偶的奉献,同时要注意采取种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而对军人的婚姻也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格外的珍惜。这是国防建设和稳定军队的需要。我国的立法还专门有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也同样是一种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拥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复员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在军事部门工作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该军人有婚姻关系的非军人,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非婚夫、未婚妻不包括在内,与现役军人仅有恋爱关系的也不包括在内。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是军人的,法院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审理。
  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当现役军人本人在夫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配偶要求离婚时,即使军人本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是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重婚或与人姘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应该说对于有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我国军人,出现上述这些行为肯定会是极为罕见的,但军人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也会受不良影响和环境的侵蚀。增加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它使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更加全面,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重视,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要看到,如果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限制过严,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论现役军人有多大过错,只要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配偶的离婚要求都不能实现,就可能会使很多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反而造成军人择偶的困难,甚至可能会激化一些矛盾,如军人复员转业时,可能会出现大量离婚现象,会引起军人的情绪波动,使复员转业工作被动等,也不利于军队的结构改革,调整和稳定。所以法律要对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配偶要求离婚的,放宽限制,不须军人同意可准予离婚。这既是对军人配偶自由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军队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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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5
军人家属随军,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申请批准即可。

随军是部队为了照顾长期分居两地的军官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队建设的一种规定。随军家属可安置在部队的服务机构,也可由部队驻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正连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九、最新政策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这次主要对随军条件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选择随军的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园校入托入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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