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实很清楚又没有受害人的小案件,因为够不上犯罪,检察院也没有逮捕,公安局一开始就可以放人了,但是办案人以案情未调查清楚为由,非要刑拘满30天才放人.这可能是他们的权力,但是这合理吗?
预审大队把案件提交到公安局法制科,审核后要求补充证据.之后补充调查后,我们要求取保候审,办案人一直以还在调查中/等领导讨论/当事人拒不认罪为由拖着,也没有提请逮捕.2013年5月11日被刑拘的,那两天家属都在公安局,刑拘通知书到5月29日才要求家属签字,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到今天第27天了,如果公安局一定要搞我们,满30天的时候会不会动员检察院的关系把当事人先逮捕了,最多到最后法院判我们无罪,但是等判决出来是不是白白在牢里多坐几个月.就算出来了乡邻会认为你是有罪之人.
公安局是懂法律的人,他要恶意搞你,也不会留下漏洞给我们抓,至少要做到看起来程序都是合法的.但是我们就是觉得太冤枉啊,就算最后证明无罪,但是也追究不了他们的责任.
另问:当事人没有认罪是不是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不认罪就不能取保吗?没有罪也要先认下来吗?认罪后如果可以取保放人,会不会对自己的罪名不利
刑事拘留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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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更
多
材料本身很少,公安局仅仅以"涉嫌"犯罪先刑拘起来再说,这样行不行,刑拘的前提是什么?
如果刑拘满30天结果没有被逮捕却无罪释放,是不是可以证明案件危害很小.可以算滥用刑拘吗?
14天内已经调查清楚,之后没有补充新材料,无非每个星期都要提审,除了当事人口供就没有其它人证物证.如果投诉他,他可以解释一直在调查,没有30天调查不了,是不是就投诉不了了
哪些情形可以规定刑拘满30天
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才可以刑拘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