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房纠纷,对方叫来20多人携带棍棒打我父母,致母亲肋骨两根断裂。当时已经报案,但警察赶到时,对方人员已经离开,警察当时没有抓人。打人过程有很多目击证人。后来已经经过伤情鉴定,确定母亲轻伤,父亲轻微伤,有司法鉴定书。请问律师:
1、致人轻伤,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抓人?
2、应该是追究对方召集人的责任,还是参与伤害的全部人员,还是造成肋骨断裂的直接凶手?
暴徒无故阻拦建房,还嚣张的出手伤人。父母受伤,心如刀绞。恳请有律师朋友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请你注意以下几点:
一、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人身伤害案件(轻伤)。
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案件,作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这种类型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具体到你家的案件中,我认为你们报了案,派出所出警后可能仅仅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了,特别是你母亲(即本案的受害人)没有明确提出刑事自诉,故派出所也就没有按照自诉程序受理。
二、就本案而言,当前我认为你首先要做好证据的保存。
首先你要明确,本案牵扯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的问题。刑事方面,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民事方面,由被害人起诉,要求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民事部分,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处理,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大体来说,你要准备的证据有如下几个方面:
1。侵害人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等情况。你问题中问到到底应该起诉谁的问题,这个要看你有没有相关证据了。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比较好确认,但其背后的召集人是谁你有证据证明么?没有证据就很难将其列入被告人。
当然,我认为你将直接侵害人列为被告,提起刑事自诉后,很可能在案件的审查与审判过程中会交代出幕后组织者,这样再申请追加被告人也可以。
2.侵害行为及侵害事实的存在。即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因何起因实施何种违法行为及有何过错。你说有很多目击证人,目击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或者出具证人证言呢?有没有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派出所的相关笔录能不能调取作为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等等。
3.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损害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情况。
当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最重要证据之一:伤情鉴定是必须的,而且这个要出具法院或公安部门认可的机构作出的鉴定。这个你提到已经做了,之所以再次提醒你是因为这类人身伤害案件,如果取证(鉴定)不及时,或者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重做,往往因为时间的迁延造成无法鉴定或者鉴定失真的(有的案件到了开庭时被害人都痊愈了,才发现伤情鉴定有问题,结果就很难说了)。
扩展资料:
部分轻伤借鉴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轻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谢谢。
我家这种情况,应该既可以刑事自诉,也可以是公诉对吧?
自诉和公诉哪种对我们有利呢?
我希望,首先能保证刑事处罚,因为赔偿就算判给我们,也不一定拿得到。
你这个案子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提起自诉是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个不存在“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概念的。这不是个选择题,呵呵。
另外,你对刑事自诉的概念理解不完全准确。
刑事自诉一旦立案,法院就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使用民事案件程序),如果法院最终审理认定被告人人身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那么他必然是受到刑事制裁的。
至于自诉还是公诉,这只是刑事案件起诉环节的不同而已。我国刑法体系内的大多数案件都是适用公诉程序,也就是说,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诉讼。少部分案件适用自诉程序,即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这两者的区别只是在起诉环节,案件立案以后,包括审理过程,都是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唯一的区别就是“公诉人”的角色由“自诉人”完成。当然,国家公诉机关起诉,在案件调查取证等问题上比个人自诉要有力,但就你所述本案而言,只要你自己的证据到位,其实区别不大。一句话,只要你能证明对方有罪,他就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谢谢。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只能自诉?不是刑事犯罪都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只有在受害人自认为有充足证据、自愿自诉这种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自诉?
要是自诉的话,很多证据都拿不到,比方说打人时没有录像(可能有个别亲戚目击者愿意作证)。我担心自诉的话肯定没有公安机关那么多的有利证据。
你这个案件,如果派出所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且经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但是由于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不大(我理解你作为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心情,但客观的说,轻伤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确实算不上重罪),法律规定又开着自诉的口子,派出所会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呢?你明白的,实际上他不会主动这样做的。这种情况,派出所往往是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因此实际上可以肯定地说,你不提起自诉,是不会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法院立案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调取一些证据、特别是公安部门的证据的,比如当时出警的笔录等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虽然,“可以可”和“会不会”是两回事儿……你明白的)。
谢谢您的耐心回答。
请问派出所可以先拘留么?
从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到检察院批准抓人,需要受害方做什么工作、提供哪些材料?派出所办这些流程有没有时限,就是要求多少天内完成?
刑事犯罪不应该是拘留,如果真的构成刑事犯罪还是要等检察院批准了关在拘留所,不是派出所。
要提供司法鉴定结果的材料。其他的应该不用你们做,刑事案件是检察院的负责起诉,证人证据都是他们找,你们只能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