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有哪些表现形式

如题所述

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厘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能力和行政绩效在行政生态变革的环境中逐步提升。在各级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的语境中,即政府有所管、有所不管,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域开始出现政府治理的“盲区”。当然,这种“盲区”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而非政府组织恰恰活跃在这些领域,这为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合作提供了机遇。
对于具有广泛民间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各级政府能够与其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他们与政府的互补性特征,即政府在行政实践中,有一种能够出现自发力量形成的民间组织来处理好一些基层社会事务的心理,而民间组织恰恰迎合了这种心理需要。他们既不参与权力资源的分配或争夺,也不涉及财政资源的安排,而是通过提供新的社会资源、产生新的社会活力的方式与各级政府形成功能互补的社会结构。他们的进入,促使了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宽、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意识加强。基于此,各级政府都会给这类组织的发展让渡一定的政治空间。
在中国的国家非政府组织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注于赈灾扶贫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二是工作地点多为较贫困的边远山区;三是与政府多为合作伙伴关系。这一关系是建立是中国政府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双向意愿和妥协的结果。一方面,中国政府在社会底层让渡一定的政治空间,引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模式,既适应了世界“公民社会”的政治话语体系,又可以获取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同时还引进了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一些新理念。另一方面,国际非政府组织要想进入中国社会领域,没有中国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类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选择的是“以合作求公益”的运作模式,在充分考虑中国政治与文化习惯的基础上来表达自己的价值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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