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刚性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新的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力市场刚性化

  上述这些担忧不是空穴来风。今年年初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方和需方到底有什么影响?直观上看,广大工薪阶层得益菲浅,属于最大的制度保障。但是,事实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刚性化,导致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强,不但不利于扩大就业,而且明显倾向于影响就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至少有三个因素导致上述效应:一是最低工资制,二是有关无限期合同的规定,三是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劳资协议。
  首先,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此前即已存在的最低工资制。这种制度不利于对不熟练劳动者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的雇佣。美国和德国实行最低工资制,由于法定最低工资定得较高、解雇职员难度大,很多雇主不愿通过合法途径雇佣本国雇员,而是以较低的工资成本非法雇佣非法外国移民或者非法打工学生。这样,最低工资制其实减少和限制了对劳动力的合法雇佣意愿。立法部门出台最低工资制,其本意无非是更好地保护雇员的利益,最终却对之造成了损害。
  法定最低工资定得较低,对一些非熟练工人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最为有利:一方面法律保障其一经雇佣,其报酬高于这种法定最低工资,另一方面,雇主也对这一工资水平不怎么计较。这样,无论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一国的经济将充满活力。我国也有最低工资制。在2006年底之前,属于这种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这种情况最适合于组织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和出口。2006年底之后,一方面农业比较利益由于农业补贴的增加而增加,许多农民工回乡劳动,另外一方面在行政干预下企业不得不保证提供更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支付,企业的工资成本大幅上升。需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否使得我国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的传统战略走上了绝路?
  其次,制定无限期劳动合同规定的极致结果是:雇员最后能够炒老板的鱿鱼,老板不能炒雇员的鱿鱼。但是这样一种状态恰恰是不正常的。这是因为:企业家之所以掌握企业决策权(包括用工权),是因为他为自身的资本投入承担着风险,无论其是否最终是否获得回报,均需要支付所雇佣劳动力的成本。而且按照现在的惯例,雇员工资构成企业的负债,是按月结算的。
  赶在劳动合同法于今年年初生效之前,劳动力市场上的调整即告频频发生。最早轰动一时的事件是华为集团要求所有雇员新订用工合同,而且据说此前工龄清零,作废不算。另外一种劳动力市场调整行为是,一种用工派遣机构(相当于北京的外企服务公司)接收企业的全部员工,改由该组织派遣员工。由于大量企业做出市场调整反应,目前已经爆发了大量的纠纷。各种新的市场调整对策行为仍在出现。   其实,我们不是不要劳动法规,而是要什么样的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度管制可以构成经济赖以运行的授能环境,但是过度管制则是导致经济失去活力的去势行为。其结果是不仅企业倒霉,劳动力也倒霉,整个经济倒霉。
  再次,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工资不仅是对企业家用工权益的侵犯,而且是雇员本身权益的侵犯。它使得单个的企业和单个的雇员全面丧失对工作方式、时间、报酬、能力利用的自由决定权。而且与最低工资制一样,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工资对失业人员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的损害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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