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中,什么时候作收入,什么时候不作收入,太纠结了!网上的说法太不一致了!

如题所述

网上、书上都差不多都是对明词的解释;税去规定了以下销售行为:

1、将自己的产品分发的企业下面的经销商代销;

2、企业通过代销其他企业的货物来实现企业的销售的行为;

3、对于有下属分公司的企业当2个以上的机构实行的是同一个的核算的纳税人,其中的一个分公司将货物放在另一个分公司进行销售的行为。但是这里面要除去这2个分公司在同一个市县的情况;4、将自己的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在非应税的项目上面;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知你遇到了怎么样的销售业务,可以详细说明;一般企业视同销售都以当月销售开票为依据:

    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销售开票

    固定资产出售开票

    符合以上8条销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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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9
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如,库存商品转为基建工程、职工食堂等,并没有改变移送的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因此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期末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将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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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29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八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第3个回答  2013-05-29
你应该问的是增值税,什么时候视同销售,什么时候进项转出吧

比如,对于分给企业员工的福 利,不可能确认收入,但是,税 务上,外购的,进项转出,自产的,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交增值税
第4个回答  2013-05-29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确认收入,用于其他项目的应确认收入,其他项目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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