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苗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一路段时撞到了李某倾倒在路上的装修垃圾,造成苗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与公路管理局负事故同等责任。苗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公路管理局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那么,因李某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局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其对此负有过错,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倾倒垃圾,也有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

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律主体必须依法尽到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者,将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应由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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