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9月15日转正,12月9日公司以“部门方向调整、要精简人员、我的工作性质和他人趋同因此不需要我”为理由单方面让我离职,没有给我调整工作和部门的机会,我询问这是否算提前30日,对方勉强说算是,可待到1月8日。这是口头通知,目前没有书面通知。
公司说,按我的入职时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可给半个月工作作经济赔偿。
1、但若是一直没有书面通知,临走时我是否可以认为不合法律规定,要求多一个月工资补偿?
2、若12月15日以后有书面通知,我1月15日以后离开公司,是否可以算工作满半年要求整月工资(而不是半月)补偿?不知道这个工作满半年怎么计算。
关键在于:
1、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这个“口头通知”(就是找你去会议室告诉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效,我可以无视吗?
2、工作是否满半年如何计算,从签订劳动合同到“通知”我离职?还是从签订合同到我办理离职手续?
1、必须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已满半年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该期限自你入职第一天开始计算,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追问仍有一个疑问是:这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付给我双倍经济赔偿?(即半月工资*2)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3年。
追答哦,如果是三年的话,公司规定的试用期还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