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车祸的理赔能不能由物价局来估价

上周我叔叔的车子被一辆超载超速的货车撞了,车尾全烂,我叔叔的车子是有买保险的,现在保险公司委托了市物价局来做理赔的估价,我想问一下,像这方面的估价是由市物价局来做的吗?我怎麽感觉物价局应该管不到这一块啊?因为我们这说白了勾结还蛮严重的,有可能会最终得到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理赔金额,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到底这方面的理赔估价是不是应该由市物价局来给出,我希望能得到一个比较全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答案,以便於我们後期和保险公司谈判,谢谢了,我这是广西省南宁市。

1、在车祸中你是无责方,所有责任是对方承担,因此你的一切合法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护理费、伤残、精神损失等)都应由对方承担,对方是否参加保险,对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多少与你无关,你只需要向对方要钱就行了,在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你也可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直接索赔,但对方保险公司未必会赔偿你全部损失,如果对方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的话,是按80%赔偿,所以你最好直接向对方索赔;
2、你应将相关病历资料、发票等提供给对方,供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情况下,发票肯定是收下的,病历资料可以由保险公司保存,也可以退给你,各个保险公司做法并不相同,但如果你确实还需要这些病历资料的话,你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的,除了发票不退以外,其余的材料一般都是可以退还的。

1、一般情况下,单位统一办理的医疗保险没有等待期,拿到卡就可以报销了,个人办理的医疗保险一般有六个月左右的等待期限;
2、一般情况下,社保的医疗保险有免责事项的,很多地方都规定交通事故是不赔的,即使过了等待期也不赔的,因此你同事的这个情况多半是不好赔的;
3、由于各地医疗保险规定细则不同,具体以当地医保局规定为准,你可以登陆当地医保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咨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21
不能
第2个回答  2017-08-14
1.医药费是你的这没话说,肯定的,家长的误工费用这也是要赔的,孩子的学费有点站不住脚,这个即使是赔也是一小部分的.营养费在交通事故中是存在的,有这个说法,不过是在受害者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才有的,(住院一天算一天的营养费),不过看在受害者是孩子的份上可以适当补偿一些.2.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弄假的来你就必须要证明他是假的才行,如果你证明不了那就不能说人家是假的.3.交警部门应该只专门的估价师,事故不解决车子是不会先给你的,毕竟交警也怕你跑了啊.4.这也没法,但是检查和药必须和孩子的病有关系才行,总不能开点感冒药也算在交通事故里吧.5.其实时间拖的越长对你越有利,因为时间越长证据越少.你的问题我回答完了,给你几点建议吧,楼上的家伙真讨厌,复制那么长,害我回答一个问题都要转半天鼠标.1.别和他谈什么乱七八糟的费用,就问他一起要多少,3000左右就一次性解决算了,给钱了事,在协议里写清楚一次性解决.2.如果他要的太多,你觉得过分了你就别管他了,让他起诉你去,赔多少看法院判,慢慢拖,一般没个3个月判不下来,你要是在觉得亏的荒你就上诉,在拖个几个月在说.让你赔钱你就说没有,写欠条或者说分期付款.3.在谈的时候你就有意无意的说不谈了,你告我去吧,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拖个几个月在说.给对方造成压力,让他自己放底赔偿金额,前提是你见好就收,感觉合适就给钱了事,毕竟有个事压着你自己心里也不舒服.对于这种人,受了那么点小伤就狠不得一次要个几百万一辈子不用工作狮子大开口的,别和他客气,没意思.记住,写清楚一次性解决,别给以后留下继续烦你的借口.车子就先放交警那里吧,不行你就按车子的价值给警察押金,和警察商量下,毕竟你上班还要用.
第3个回答  2013-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些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4个回答  2013-09-21
当然不能了,物价局是规定东西卖多少钱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