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不需要,九年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到我市民办学校就读,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名入学和交费。
《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就读,应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出具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流入地暂住证(本市郊县需出具暂住地社区证明);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
5、如属中途转学还需提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合称“五证”。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居住地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我市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居住地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还需提供相关学籍材料。
各区教育局在受理随迁子女报名登记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随迁子女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各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该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入学。
各区教育局将在南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随迁子女继续在我市参加小升初报名入学,原则上由就读小学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间和学位派定时间,以各区教育局公布为准。随迁子女到我市民办学校就读,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名入学和交费。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教育局_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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