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发现重大错报(与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比),然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重大错报,这个逻辑对吗?如果降低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那相应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该提高,但是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不是根据基准乘以既定的百分比确定的,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是按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定的啊,为什么又会变呢?还有是只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吗?是按照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来获取审计证据吗?PS:初学审计啊,感觉特别迷糊,求好心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