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风险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了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来降低

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发现重大错报(与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比),然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重大错报,这个逻辑对吗?

如果降低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那相应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该提高,但是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不是根据基准乘以既定的百分比确定的,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是按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定的啊,为什么又会变呢?还有是只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吗?是按照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来获取审计证据吗?
PS:初学审计啊,感觉特别迷糊,求好心人解答

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发现重大错报这个观点不一定对,有无充分适当证据是个相对概念;重要性水平不是一成不变,审前确定的百分比可能因审计深入和问题侧重点变化而修正,审计报告阶段也因查出问题重要程度又需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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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7
审计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而不是绝对保证,所以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不一定能发现重大错报。审计重要性水平是会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发现的问题,做出调整的。审计重要性水平提高,所需要执行的审计程序并没有减少,只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降低了,可以减少实质性程序比如凭证抽查的样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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