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必须在清偿完毕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能办理剩余金额的销户手续。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当时没有未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金额为申请支取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百位数存储余额。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同时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首付款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比例后,可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6月30日止的存储余额作为追加购房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在办妥购房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以在取得准建手续后的两年内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造价的60%。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先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在其正常还款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6月30日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需要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一年度6月30日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前偿还部分的住房贷款本金。
需要提前全部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剩余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已经将住房贷款全部偿还并办理完毕相关还款手续的,不得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申请或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当年房租总额超过其家庭收入10%以上部分,即:
提取额=年住房租金总额-年家庭收入×10%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交房改房的土地收益金总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大额度只能提取到个人账户内的百位数整数,其余金额必须保留在其个人账户内。经批准提取规定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