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核算的“发出商品”科目的问题

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存在大量的库存商品已发,且已发时间较长,一般在3个月以上,而且公司未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我想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企业年末发出但未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商品有无相关规定(不是委托代销产品)?是不是年末一定要对其进行清理?可否长期在发出状态?谢谢

发出商品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或者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按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货物分期付款的情况参照合同规定,先交付货物在支付货款的应该使用这个科目。
会计准则仅仅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虽然承认该账户是一个临时过渡性账户,但是没有对该过渡性账户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发出去的货物理论上可以一直趴在账上。比如,生产建材的企业没准货物发出去1年都无法收款或者对方也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时候发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发出商品账户上,不能确认收入不能结转成本。
有一点需要说明,是否确认收入在税法和会计结合的时候有些地方比较模糊,比较折中的做法是只要收货方验收合格了,就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风险已经转移了,这时候就应当确认收入大部分企业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其实都满足这样的条件。
税法上对发出货物的要求和会计准则有所不同。税法规定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分期付款销售或者赊销的货物是书面合同规定的首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首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根据税法严格意义上来说你公司的库存商品长期发出在外而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税务稽查如果查到麻烦不小,应为这样属于的偷税行为,虽然很大众化不查没问题,从我参与审计看到的账目中几乎都是放在存货中,偶尔有放到发出商品中的,不过同样没有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有过相应的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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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6
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商品寄售
学分:库存商品
第2个回答  2013-04-12
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商品寄售
学分: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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