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票据的区别

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票据的区别

区别在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是否有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带追索权的有,不带追索权的则没有。

扩展资料: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参考资料:追索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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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4

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即对于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不确认票据的义务转移,即账面上确认其他应付款。

不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不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对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应确认票据义务的转移,即账面上注销该应收票据。

扩展资料: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在保理业务中,可按有无追索权对保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无追索权保理时,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从应收账款到期90天起,若发生非商业纠纷的卖方信用风险,由保理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若有提供卖方预付款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45天后,任何情况下,保理公司均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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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8
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即对于带追索权票据转让,一般不确认票据的义务转移,即账面上确认其他应付款
不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不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对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应确认票据义务转移,即账面上注销该应收票据

3、权利作用不同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是否有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带追索权的有,不带追索权的则没有。
4、承担风险方不同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权保理,若有提供卖方预付款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45天后,任何情况下,保理公司均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无追索权保理时,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从应收账款到期90天起,若发生非商业纠纷卖方信用风险,由保理公司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3-17
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即对于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不确认票据的义务转移,即账面上确认其他应付款。
不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不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对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应确认票据义务的转移,即账面上注销该应收票据。追问

谢谢啦

第4个回答  2019-07-2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票据的区别
带追索权的票据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
不带追索权的票据则不可以进行二次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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