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
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电梯投入运行前,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讲授电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使用知识,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
扩展资料
电梯维修注意事项:
1、到达用户处后,不要立即着手作业,而应先向用户管理者了解情况,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对策后,再开始工作。
2、作业时,要绝对避免无理的作业,严禁要求无电梯操作经验人员帮助操作运行电梯。
3、维修作业原则上应以2人或以上为一组。
4、电梯的曳引机的盘车作业,应在断开电源开关,确保安全后,由2人同时作业。
5、必须要短接某开关、终端开关等安全回路时,应使用容易判断的方法进行,作业结束后立即复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般是保修12个月到18个月的。按照建设部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十一条规定: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
1.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2.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年的年检后,凭年检合格书、维修合同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派检测人员实地检查,合格后,发给新一年度《电梯准用证》。
3.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
4.使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是与电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单位而移交或转售另一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同转让手续。
5.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与事故;每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修;一年进行一次电梯的年检。
6.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本企业在用电梯的情况,建立维修保养网络,负责本企业新装电梯和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维修网络的维修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电梯维修技术规程》、《电梯保养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和《维修保养合同》的规定按时维修保养,逐台电梯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建档备查。
7.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负责电梯维修的企业与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合同中协商确定。
8.电梯的大修、改造和更新,均按本《细则》有关电梯安装的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