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尸体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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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六条,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参考资料来源:/www.gz.gov.cn/gzgov/s2812/201706/0621e4319250416ea34111bf05ad6019.shtml"target="_blank"title="广州市-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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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8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六条,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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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8-26

过了规定时间无人认领的尸体一般会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各地规定不同。以广州市为例:

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正常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五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应填写清楚,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放弃现场认领的,应予注明。

第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收运尸体。

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时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天。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扩展资料: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土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对台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殡殓费及公告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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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4-03
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八条 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3.4小时以上的;
(三) 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四川省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无名尸体在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火葬场)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0 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进行处理。
爱情滚吧 - 试用期 一级 说的是交通事故中无名尸体的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在进行法医检验后将尸体移交殡仪馆的做法是没错的,但在第二天就火化,要看你们当地对无名尸体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不是合法.
一般来讲,找到尸体后第二天就被火化在大多地方是违反规定的.这里一要看是公安还是殡仪馆的责任,如果你们当地有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而没有公告的,公安机关负有责任.二要看公安机关是要求殡仪馆保存尸体还是火化尸体.如果公安机关只是移交尸体给殡仪馆,没要求殡仪馆火化,那么责任要由殡仪馆承担.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6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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