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通则》第137条写的是什么意思?诉讼期间又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个2年的时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为典型的法律表述即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以权利请求人知道与否为标准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期间,对权利人不公平。但是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不是完全的依照权利人的主观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判断的标准。法律除了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一个二十年的最长的保护期,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同于诉讼时效。对于这个最长保护期限,特殊情况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177条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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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5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第2个回答  2013-03-25
137条规定的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诉讼期间,指的是你的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至丧失权利的时间。比如,甲借你钱约定期限半年,到还款日对方不还,诉讼时效自第二日起算,两年内如你不起诉,丧失胜诉权(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造成时效中止、中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3-25
诉讼期间是指上诉和法院宣判这一段时间
第4个回答  2013-03-25
您好,你指的是《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吧。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指的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就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权。这里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权利的灭失,而是意味着可能丧失胜诉权。 更多法律问题请关注律师港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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