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09
殡葬政策法规20问
为加强本地殡葬管理,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6月30日哈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予以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殡葬管理的相关问题,哈密殡葬管理所特做如下政策性解答。
一、为加强殡葬管理,国家、地方出台了哪些殡葬政策法规?
答:国务院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00八年四月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哈密市二00八年七月一日发布《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厅新民民〔1992〕213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民事发〔1993〕2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民政部民电〔2001〕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二、我国殡葬改革发展方向是什么?
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要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倡导不保留、撒散、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开展生态墓地建设,大力倡导和推行植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生态葬法。
三、火化区内亡故人员不火化怎样处理?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公墓如何分类,各有什么不同?
答: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五、公墓建设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什么是非法经营性公墓?
答: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兴建公墓必须坚持由国家殡葬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禁止非殡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兴建公墓。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在土葬改革区的市、县城镇要分别建一个民、汉经营性遗体公墓;乡村建公益性公墓。
民政厅土地管理局新民民〔1995〕12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的通知:凡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遗体、骨灰公墓,以及虽经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
六、建立公墓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答: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七、公墓是不是商品,可不可以预售?
答:民政部民电〔2001〕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指出: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竟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八、国家对公墓面积、骨灰寄存有哪些规定?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土葬遗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骨灰寄存一般不超过十年,超期寄存的,应当加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九、公益性公墓能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答: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遗体提供土葬墓穴。民政部民函〔200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对公益性公墓向外出售墓穴的,要原地封存并立即停止经营。
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予以怎样的处罚?
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指出: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国家对尸体运输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民事发〔1993〕2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根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第三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第四条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十二、《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6月30日哈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哈密市火化区范围,火化对象包括哪些?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哈密市火化区划定范围:东起红星四场,西到三道岭矿区,南到大南湖乡,北到南山口。包括火化区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化:(1)火化区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2)火化区内的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 ;(3)火化区以外非少数民族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人员死亡的;(4)来火化区内的外地人员死亡的。
十四、遗体火化证明有哪个单位出具?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区死者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无主尸体,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十五、没有火化证可不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遗体火化后,由殡葬管理部门发放火化证。对符合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凭火化证领取;应当火化而土葬的,财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十六、哈密市哪些少数民族亡故后必须安葬在穆斯林公墓,否则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少数民族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人员和敬老院供养人员亡故后,一律安葬在穆斯林公墓,财政和社保部门凭公墓安葬证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一律在穆斯林公墓安葬。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取消其年终文明单位审核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七、哈密新建公墓有哪些具体规定,防洪坝公墓有哪些新规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公墓应服从城市规划,选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等,禁止在城市控制规划区(448平方公里以内)新建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两侧2公里内新建墓地。
《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位于原哈巴公路以东、312国道以北、连霍公路以南范围内的墓地(防洪坝公墓)一律关闭,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对现有坟墓要严格控制坟墓面积,加强监管,杜绝修坟包、打墓院。
十八、单位、丧户可不可以随意设置灵堂,哈密市殡仪活动有哪些新规定?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区内的殡仪活动一律在殡仪馆或殡葬吊唁厅举行。禁止在城市街道旁、居民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禁止城区内各单位提供车库、房屋搭设灵堂(棚),更不得将房屋设备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从事搭设灵堂(棚)等殡仪活动。禁止送葬车辆穿越市区,沿途抛撒冥纸,燃放鞭炮。按宗教仪式举行殡仪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城区内各单位,医院太平间及居民区等场所原有灵堂(棚)一律予以取缔。汉族群众的守灵、吊唁活动均在殡葬吊唁厅内举行,由殡葬管理部门提供遗体冷藏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灵堂(棚)和遗体冷藏经营服务活动。穆斯林群众遗体吊唁活动在穆斯林殡仪馆或规定的其他场所内举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取消其年终文明单位审核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九、经营丧葬用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对从事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需由市殡葬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工商部门按市政府规定的经营地段核发营业执照。丧葬用品经营户必须在规定地段设点经营,不得在市区乱设摊点;不得在街道、经营门店外摆放丧葬用品;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市殡葬吊唁厅、殡仪馆门口机动设点推销丧葬用品。
二十、哈密殡葬管理所收费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做了哪些调整?
答:哈密殡葬管理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9〕22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殡葬服务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4〕1625号《关于降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区民、汉族公墓迁坟、民族公墓(2周岁及未足月婴儿遗体)墓穴占地费和殡仪守灵间租用三项殡仪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下调(1)民、汉族墓地迁坟,10年以内坟墓每座收费由800元下调至每座坟墓(每具遗骸)180元;10年以上的坟墓每座由500元下调至每座坟墓(每具遗骸)90元。(2)民族公墓对2周岁以下(含2周岁未足月婴儿遗体)遗体免收挖坑费。墓穴占地费由250元下调至50元。(3)殡仪守灵间租费由每天(24小时)18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每小时加收7.5元下调为守灵间租用费每天(24小时)10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收费〔2008〕450号《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骨灰寄存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就殡葬服务有关收费通知如下:①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骨灰寄存一般不超过10年,对超期寄存的,从次年即第11年开始,每年按增加10元的标准收取。取消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中关于骨灰寄存第2年起每年递增10元收费的规定。②建国前老干部(以1949年9月30日以前为限),烈士、低保户、五保户骨灰实行免费存放。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