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如题所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投资承担方式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项目性质,第十条指出,投资来源多样。中央政府承担主导,同时地方、受益地区和相关部门也会根据项目类型和受益情况分担。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也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多元化资金支持水利事业。

对于中央项目,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主要由中央负责,地方受益地区会按受益范围、经济实力等因素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则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共同出资,中央可能会根据需要参与或提供补助,特别是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中央会给予特别的倾斜投资政策。

中央水利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质的项目,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第十二条提到,中央会提供政策性引导资金,以推动水利产业的健康发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水利投资则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建设和为中央项目配套,地方项目在立项时可申请中央投资,中央会审批立项。对于地方财力有限的在建项目,可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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