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1月1日到期,但我一直工作到2013年2月28日,期间公司也照样给我购买着各项保险,只是公司在合同到期吼从未以任何方式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问题,这样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申请2012年11月到2013年2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你好,那么在没有续签的这四个月里面公司任然给我购买着社保,这样是否可以视作合同继续生效呢?
追答可以认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任何一方终止时,不能视为终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