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垃圾清运公司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2月6日,《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举行,会议明确:
单位负担部分:
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_人;
个人负担部分:
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_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
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由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据了解,《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30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新《办法》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个人部分收费标准。市环卫中心副主任朱红解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总体并未提高,以一户家庭2名在职职工计算,总缴费数额还下降2元。另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部分还划分了阶梯收费的标准: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小于等于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小于等于2吨的,暂不征收;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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