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说简单点,应交税金是以前的老科目。07年会计新准则就把应交税金改成了应交税费,现在有许多老会计还是在用应交税金,不过这也不影响什么。就像07年把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合并到了,预付账款是一样的。 一个新准则一个是旧制度,应交税金只是税金,应交税费包含了应交税金和国家和地方的附加和费(如 教育费附加 和水道管理费等) 应交税金----税 应交税费---税+费。 应交税金一般指经过计算应该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应交税费一般指缴纳的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外的税和费,如应缴税费是一个总账科目,它下面还设有二级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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