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库承包合同的最高期限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依据《合同法》的具体条款: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条款:
1、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具体条款:
1、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第二十五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新政:
一、农村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根据草案规定,农户之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将分离开来,确定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可以用来融资
根据草案内容,第三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同意,能够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的要求;换句话来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直接等价成一定的金钱额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限放宽
草案明确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按照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也就是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农村集体水库的承包期限,除有的地方进行了地方性的行政规定外,从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务实操作中,有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对待,采取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式约定其承包合同期限;有的则按照特殊物权处理,适用于《合同法》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经营限期。
对于水库的承包期,如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它既不是耕地、也不是草地、林地,还不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库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物权;如果按照《合同法》调整,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实际控制使用的土地(资源)的地积之一,而且很多地方已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建立了承包经营合同关系。
处理这样的问题,须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进行处理:
一、要明确水库的功能属性,如果只是荒水或荒库,没有排、灌、供水功能,可以视为“荒水”(适用土地承包法)调整;如果具有排、灌、供水功能,涉及村民密切利益的村集体投入修建的水库,按物权对待(则适用合同法调整)。
二、要尊重合同约定与合同的合法性,如果是依法成就的合同是适用的土地承包法规定,且具有报请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不明显影响村集体和村民权利的,一般要延至合同到期;如果合同明确为是按特殊物权实行的租赁经营,则适用合同法,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门无效。
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