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97年度退伍士兵在这次清零政策上都有安置工作的,而是依据旧政《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和新政《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而并没有得到安置工作的;才有新的安置政策,也就是“清零行动”。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月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回答中国国防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启动“清零行动”,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针对记者如何以超常规措施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的提问,高晓兵回答,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对于1978年后应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具有两个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依据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1、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3、第十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在的五级、六级、七级、八级残疾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此条例已经不分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了)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