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转移如何办理

如题所述

一、同城转移

受理条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调入)手续。
办理材料
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登记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转移金额等信息;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1.新调入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账户转移(调入)登记。
2.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登记转移信息。单位留存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备注:自2019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调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即变为正常状态,可在变更所属年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再做确认。
网上办理
操作流程:详情请参照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二、异地转移
受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一证通办说明职工需提供异地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名称、个人公积金编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平台将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转移到本市。
办理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职工申请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提供原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
(1)《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办理要件,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办理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
2.审核受理: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1.申请受理: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2.信息与资金转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确认信息,审核通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其中,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业务;
(4)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本市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无误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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