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工资制 底薪1600加班工资11块一个小时 这个合法吗

如题所述

综合工时制底薪1600元,加班工资11元/小时违法。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比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劳动者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600÷(21.75×8)=13.79元。
每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应为13.79元×105%=20.69元;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每小时应支付工资报酬为13.79×300%=41.37元。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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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6
各地区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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