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由四部分收入组成:一是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四是以出租土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以下14项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前期开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土地出让业务费、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2007年国务院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2009年以后使用范围又扩展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农村饮水、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教育资金(2010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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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要求,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