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是什么?

如题所述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在受案范围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类。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之分。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所作的原则规定,为一般地域管辖;对地域管辖所作的特殊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特殊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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