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从抵扣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的进项税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