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 赠与合同 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 赠与合同 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 买卖合同 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 不当得利 返还 买卖合同 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 不当得利 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 侵权 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 侵权 行为是一般 侵权 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对于一般的无权处分合同,需要权利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不同意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无权处分人需要赔偿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 找律师 咨询,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