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滞留人员规定

如题所述

部队滞留人员规定如下: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安置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滞留处理
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7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注:累计满3年是指一个军队置业干部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次数的累计,有正当理由滞留的不计入累计次数。连续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满3年,从第4年开始改作复员安排。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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