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赔偿?

我是2011年9月16日开始在单位工作,同年12月21日签定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期限两年。工作中单位因我患胃病安排我回家治疗休息,休息期间工资1100元每月,我按照单位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已提供),单位让我等候通知,结果13年6月21日通知我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没签。在此,我想向您请教,单位应该好后如何对我进行经济赔偿?下面是我的工资待遇情况:
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开始时底薪300元,几月后为550元,几月后为1100元至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
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单位须保证每周至少1天休息,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实际休息每月只有三天。
未发高温补贴,合同未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请问底薪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那部分工资和双休日加班费能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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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4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纵横法律网-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吴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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