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9月16日开始在单位工作,同年12月21日签定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期限两年。工作中单位因我患胃病安排我回家治疗休息,休息期间工资1100元每月,我按照单位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已提供),单位让我等候通知,结果13年6月21日通知我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没签。在此,我想向您请教,单位应该好后如何对我进行经济赔偿?下面是我的工资待遇情况:
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成,开始时底薪300元,几月后为550元,几月后为1100元至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
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单位须保证每周至少1天休息,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实际休息每月只有三天。
未发高温补贴,合同未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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