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可以领遗属补贴吗?

我母亲在我父亲去世后一直领遗属补贴,她原属民办企业人员,因当时没有交养老保险,现有政策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补交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想问问:在领养老保险的同时可以继续领遗属补贴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符合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行标准记录与传输,经办机构适时监控,参保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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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4

可以。遗属补助与居民养老保险没有抵触关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继续享受遗属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家属应该自退休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办理死亡待遇的申领。每月的1-25日的工作日,家属可带齐资料到参保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退休死亡待遇包括

1. 丧葬补助金

2. 一次性抚恤金

备注:如存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的,也会一次性退回给家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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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09
关于企业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市直各企业:根据滨劳社[2007]55号文件精神,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定于2008年1月1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发放。为切实解决好企业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保障企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通过调查研究,结合滨州实际,现就发放方法、发放程序、资格认证等问题通知如下:一、 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的领导,以此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责任到人,按照标准、细心审核、严格时限,尽快完成这项任务,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位退休遗属手中。二、 发放程序1、基础资料的整理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基本信息资料的整理工作是整个发放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建立企业退休遗属发放数据库,根据企业提供的遗属信息和资料,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处福利科进行审核,确认准确后录入数据库整理信息。为实现遗属生活补贴发放的统一性打好基础。2、签定发放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各企业签定企业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贴发放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发放的时限,建立规范、严谨的发放体系。3、发放形式原在企业已领取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贴的,继续按原渠道发放;破产企业及其他退休人员遗属,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代理机构的退休人员遗属,暂由代理机构负责。企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季退休人员遗属增减变化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遗属生活补贴增减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存入企业帐户上。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社会化发放。申报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已失去供养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对多领取待遇的,要予以追回,对冒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申报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三、企业离退休遗属的认证为加强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发放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生活补助补贴的流失,杜绝冒领、多领情况的发生,对企业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情况进行年度认证(每年一次)。 1、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均属年度认证范围。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退休人员遗属,原则上到所在补贴发放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电脑指纹采集与鉴定、数码照相、核对身份等认证工作,行动不便的也可以就近委托居住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指纹采集、身份鉴定等认证审验。3、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遗属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滨州市退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认证表》,到本人居住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接受认证审验,然后将认证表寄回补贴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4、对未参加审核或未按要求提供证件的企业和个人,暂予停发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提供证件,参加审核;对供养直系亲属已失去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四、发放时限 各县区对已审核好的退休遗属基本信息,要求在2008年3月30日以前录入遗属发放数据库,做好发放准备;4月10日前与企业签定协议, 4月20日前将已审核好的退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3月份)发至每一位退休遗属手中。对未审核的以后随审核、随纳入、随发放,并纳入正常发放程序。 第30条国家法规应作出规定,维护在既定条件下领取残疾、老年和遗属付费津贴的现行权利。
第31条
1.如受益人从事一项有收益的活动,残疾、老年或遗属津贴可按规定的条件停止发放。
2.当受益人的收益超过规定数额时,付费的残疾、老年或遗属津贴可予削减,但削减幅度不得高于收益额。
3.当受益人的收益或其他收入,或两项加在一起,超过规定数额时,非付费的残疾、老年或遗属津贴可予削减。
第32条
1.受保护人根据本公约第二至第四部分中某一部分规定本应享受的津贴,可在以下规定范围内停止发放:
(a)当事人不在会员国国土期间,付费津贴则按规定除外;
(b)当事人受公共基金供养或由社会保障机构或设施支付生活费用;
(c)当事人试图弄虚作假来领取津贴;
(d)事故因当事人犯罪或不法行为而造成;
(e)事故由当事人的严重过失和蓄意行为所造成;
(f)在适当情况下,当该人并无正当理由而不利用向他提供的医疗或康复设施,或不遵守为证实事故的发生所制定的规章,或不遵守津贴受益人的行为准则;
(g)如果向寡妇发放的遗属津贴,该寡妇与一男子非婚同居期间。
2.在规定的情况和限度内,本该发放的津贴应部分地发给由当事人负担的人员使用。
以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领养老保险的同时不可以继续领遗属补贴。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可以领遗属补贴。

  遗属补贴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第4个回答  2013-07-09
你母亲在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之前,是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领取了领养老保险的同时是不能继续领遗属补贴的。自国发[1978]104号国家建立女性职工退休制度后,女性未从事有报酬工作者可列为供养亲属的规定,在事实上发生了改变。你母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实体条件已不符合,因此不能再享受此项待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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